(2013)零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交武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武,孙纯钢,胡冬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郭交武,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孙纯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执行人胡冬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郭交武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均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莹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