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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成彦与施永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彦,施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3)正执字第372号申请人张成彦,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施永伟,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成彦与施永伟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施永伟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永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永伟所有的ZL920号铲车一辆。被执行人施永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如需变卖,必须征得法院同意;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