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金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金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234号原告: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住绵阳市三台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金容,女,生于1972年12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系绵阳市城区思宝办公文化用品店经营者。原告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雅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梓入(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