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市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郑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郑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市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郑州。指定辩护人谢国伦,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检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郑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进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肖郑州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进华、被告人肖郑州及其指定辩护人谢国伦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进华因与被告人肖郑州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允许。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肖郑州到被害人胡胜全家借挖耳勺,胡胜全说没有该物品,肖郑州便返回家中手持家中的菜刀再次来到胡胜全家,持菜刀向胡胜全头部及手部连砍数刀致胡胜全倒地。肖郑州作案后当即潜逃,胡胜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胜全系锐器多次砍击头部、双手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12月6日,长顺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西秀区刘官乡苗寨组将肖郑州抓获。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肖郑州因生活琐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肖郑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是因为被胡胜全打了耳光后一气之下才拿刀砍胡胜全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郑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郑州系被害人胡胜全(被害人,殁年75岁)之子胡进华的干儿子,肖郑州与胡胜全毗邻居住。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肖郑州到胡胜全家向胡胜全借挖耳勺,胡胜全告知没有该物品,并将肖郑州骂出其家中。肖郑州对此怀恨在心,随即回家中厨房拿出菜刀再次来到胡胜全家,持菜刀便向胡胜全头部、颈部连砍数刀。此时,村民胡农民因听见胡胜全呼救即前往胡胜全家查看,正遇从胡胜全家跑出的肖郑州。胡农民见此情形,立即将胡胜全之弟胡胜文叫到现场,尚未死亡的胡胜全将肖郑州持刀砍其头部一事告知二人,胡胜文即将胡胜全送往医院治疗。胡胜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胜全系锐器多次砍击头部、双手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郑州作案后当即潜逃,于2012年12月6日在西秀区刘官乡苗寨组被公安机关抓获。综合以上证据认为: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肖郑州被抓获的过程;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肖郑州作案工具菜刀及作案时所穿外衣的事实;证人胡农民证实听见被害人胡胜全呼救后看见肖郑州从胡胜全家跑出来,后又看见胡胜全倒于血泊中并通知其家属及听胡胜文说是因为借挖耳勺一事肖郑州持刀将其砍伤、作案的菜刀被胡胜全儿媳朱银莲拾到的事实;证人胡胜文证实在胡农民告知其胡胜全被砍伤后,立即赶往胡胜全家,见胡胜全倒于血泊中,并听胡胜全说是因为借挖耳勺一事肖郑州持刀将其砍伤的事实;证人朱银莲证实其捡到作案工具菜刀的事实;证人肖井发证实胡进华告知其肖郑州将胡胜全砍伤、肖郑州当天所穿外衣及肖郑州平时精神、行为异常的事实;证人肖家伍证实其听说肖郑州用菜刀将胡胜全砍死及肖郑州平时精神、行为异常的事实;证人张小贵、王长妹、肖政国、XX胜、汪良富、金冬妹、胡进华证实肖郑州近年来精神、行为异常的事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胡胜全的死因、死亡机制及死亡时间;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肖郑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肖郑州作案时所穿外衣上、作案工具菜刀上及现场遗留血迹均检出胡胜全DNA分型的事实,与被告人肖郑州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能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被告人肖郑州持菜刀故意杀害被害人胡胜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郑州因琐事而心生怨恨,持菜刀将被害人胡胜全砍死,其行为构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肖郑州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负案潜逃,本应对其严惩不贷,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胡胜全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胡胜全家属的部分谅解,故可对被告人肖郑州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郑州的辩护人认为肖郑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郑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云 庆审 判 员 赵 明 福代理审判员 刘 海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