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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钧武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钧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2982号罪犯周钧武,男,回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钧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后,同案被告人马英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周均武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8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9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并被评为201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钧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