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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吉长科与被告唐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长科,唐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吉长科。被告唐乙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长科诉被告唐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长科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长科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长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曾 妤人民陪审员  苏久亮人民陪审员  孙中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