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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红霞,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曹新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新街新一街。法定代表人:王德银,该矿矿长。一审第三人:曹新改。再审申请人李红霞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天安五矿)及一审第三人曹新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红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红霞与天安五矿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红霞与天安五矿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在天安五矿连续工作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天安五矿应与李红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安五矿不让李红霞上班侵害了李红霞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曹新改与天安五矿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招工指标卖给李红霞,致使李红霞顶替曹新改之名在天安五矿上班达三年之久。一、二审认定李红霞与曹新改均有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李红霞要求与天安五矿签订劳动合同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红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