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邵阳与李兴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邵阳,李兴富,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刘邵阳,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李兴富,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李辉,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兴富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兴富、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富、李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兴富所有的坐落于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村十六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1106**号)过户到申请人刘邵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家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