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琳敏与被告武陵区韦博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敏,武陵区韦博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刘琳敏。法定代理人刘盛祥。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陵区韦博英语培训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敏与被告武陵区韦博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敏于2013年11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琳敏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琳敏撤回对被告武陵区韦博英语培训学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刘琳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