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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阮惠利与张云波、郑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惠利,张云波,郑冰,宁波市特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晓波,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阮惠利。被执行人:张云波。被执行人:郑冰。被执行人:宁波市特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波。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惠利与被执行人张云波、郑冰、宁波市特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晓波、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24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波名下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