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成涛、申景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成涛,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申成涛。被告申景祥。被告李邦斗。被告陈丙荣。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申成涛、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成涛、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社和被告申成涛于2012年3月5日签订了借款15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借款用途为进电料。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为申成涛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至今欠15万元及利息未还。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申成涛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申成涛、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成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给申成涛15万元,约定月利率11.37067‰,借款用途为进电料,期限自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同时,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四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申成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因原告在有效担保期内起诉主张权利,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申成涛偿还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申景祥、李邦斗、陈丙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成涛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贵审 判 员 刘凤娥人民陪审员 张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