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龚桔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桔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基纯。被告龚桔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桔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4元,由原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