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平与方小某,江某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平,方某群,江某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原告刘某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武某元,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某仿,男,汉族。原告刘某平诉被告方某群、江某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某元,被告方某群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月利率为7.5%,被告二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偿还任何款项,被告二未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70万元、利息156569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856569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被告方某群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一有还款30万元。被告一认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计算。被告江某仿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和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方某群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方某群向原告借到现金7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月利率7.5%,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若超过上述期限还款,每延期一日必须每日按照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核算费用支付给原告作为违约金。上述借款由江某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并以江某仿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某豪庭x栋x房作担保物。原告、方某群、江某仿签字确认。同日,原告转账支付方某群70万元。方某群主张其已经还款30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庭审中,原告确认其诉请的利息系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上事实,有《借据》、银行转款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转款回单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方某群辩称其已经还款3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7.5%,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借据》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江某仿为方某群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诉请江某仿对方某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江某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平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江某仿对被告方某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65.6元,保全费4803元,两项合计17168.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庆波人民陪审员 张湖清人民陪审员 陈璋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