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林相武,林振森,林爱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被执行人林相武。被执行人林振森。被执行人林爱升。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林相武、林振森、林爱升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爱升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账户906081200010308071289的存款20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126542912的存款42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26807111的存款10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28073892的存款65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