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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肖英与江崇春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英,江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78-1号申请执行人王肖英。被执行人江崇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肖英与被执行人江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书波审 判 员  蒋 涛助理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