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执字第004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志潮与吴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潮,吴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执字第00485-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潮,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4曰,福建省永定县人,住永定县,农民。被执行人吴承辉,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日,福建省福清巿人,住福清下镇,农民。申请人张志潮与被执行人吴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吴承辉已按照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张志潮执行款10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