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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成与昆仑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刘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87号5楼。法定代表人姜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磊,住济南市市中区梁家庄。委托代理人陈忠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的委托代理人仲伟慧,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磊、陈忠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诉称,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所作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5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刘成签订的劳动合同正确,但在认定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拖欠刘成工资、加班费、其他补助的事实上有误,违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为保护刘成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刘成2013年2月份工资13400元;3、支付刘成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周六、周日加班费29232元;4、支付刘成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5、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辩称,刘成在2013年1月24日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公司根据规章管理制度,于2013年2月8日向其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力资源关系函,但刘成一直未来公司办理。因此,公司不同意与刘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刘成2013年2月份没有出勤,所以公司也不能支付他劳动报酬。关于年终奖、过节费、加班费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同意支付。要求法院驳回刘成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5号仲裁决定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刘成工资条三张,证明刘成的月平均工资为13400元;证据3、李学东的工作日记,证明刘成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24天,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29232元;证据4、请假单一份,证明刘成2013年1月4日至24日是在休假,但公司自1月7日开始就不再显示刘成的出勤情况,刘成是2月17日后不再去公司的,原因是公司取消了刘成的指纹,使刘成无法上班。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对刘成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加班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被告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司制度收阅确认书,证明刘成对于公司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都是明知的;证据2、员工休假考勤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载明公司采用指纹考勤,第四章对加班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7条就提到加班的报批程序;证据3、2013年2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通知函,证明公司已经向刘成送达了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证据4、考勤表一份,证明刘成在2013年1月24后一直未出勤;证据5、总公司关于下达山东分公司2012年四季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奖金的通知,证明山东分公司2012年四季度及年度绩效为0,刘成主张的年终奖金3000元没有依据。刘成对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每个人都要签订确认书,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告知每位员工;对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这种材料随时都可以作;对证据3无异议,承认收到了,但不同意解除。对证据4不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是虚假的;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制作的。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0月10日,刘成入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2011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月工资13400元。自2012年12月28日起,考勤表显示刘成长期缺勤。2013年1月4日,刘成向公司申请带薪休病假15天,公司予以批准。休病假期满后,刘成仍未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8日,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通知刘成,称公司已经与刘成谈妥离职条件,但刘成一直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刘成接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该通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给了刘成。2013年4月9日,刘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3年2月份工资134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周六、周日加班费29232元、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3)165号裁决书,裁决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刘成2013年2月1日至17日的工资7793元,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成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成和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刘成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给刘成发通知时称双方已谈妥离职条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刘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刘成与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刘成2013年2月份未到公司上班,其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2月份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刘成要求昆仑健康保险山东分公司支付加班费、年终奖及过节费,均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成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原告刘成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2月份工资134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成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六、周日加班费29232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成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2年部门经理年终奖3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刘成要求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春节过节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勇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