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与蒋晓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蒋晓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委托代理人:吴方荣、高敏娟。被告:蒋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晓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蒋晓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晓珍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