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合和、张素香与云霄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和,张素香,云霄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云行初字第4号原告张合和,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素香,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马巍武、林文山,男,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霄县卫生局,住所地云霄县云东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9096-9。法定代表人汤荣明,局长。原告张合和、张素香不服被告云霄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合和、张素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和、张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伯群代理审判员 张金顺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雅敏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