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龙庆海、付铁重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张玉红。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庆海。被告付铁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龙庆海、付铁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玉红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付铁重系龙庆海雇佣的工作人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铁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对被告付铁重的起诉。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