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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树艳与张晓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艳,张晓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69号原告:张树艳,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晓辉,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艳与被告张晓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艳于2013年1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树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树艳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