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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5204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桂林、田良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桂林;田良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04号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岳池,。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桂林,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本市鼓楼区。被告田良效,男,1991年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桂林、被告田良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