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程庭辉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庭辉,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63号原告:程庭辉,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建华,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庭辉诉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庭辉撤回对被告陈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程庭辉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嘉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