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董某。原告夏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董某经婚姻介绍相识,2005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07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董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本来就一般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董某离婚,婚生女孩“董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05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董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前被告系与前妻离婚,与前妻所生男孩随被告前妻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于2013年xx月xx日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异议的有:姜井两眼、未收获大姜5亩、打陇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小鸭太阳能一个、21英寸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双人床一张、摩托车一辆,现在被告处;无共同存款和债务,有债权2800元。其中,原告对未收获大姜亩产评估为每亩7000-8000斤,被告对未收获大姜亩产评估为每亩4000-5000斤,原告曾于2012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本院技术室对外委托时,原告于2012年xx月xx日撤回评估申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婚后大部分时间夫妻关系尚可,虽然近年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珍惜曾经的感情、互相尊重、诚信宽容,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该次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夏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