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世军、兰秀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32号申请人:俞世军。申请人:兰秀英。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俞世军与申请人兰秀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世军与申请人兰秀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兰秀英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7070元、误工费98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20元,申请人俞世军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兰秀英医药费3616元、误工费98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00元,合计14016元;申请人兰秀英在交强险外的损失医疗费34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合计3604元,由申请人俞世军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522.80元,上述两项合计16538.80元,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