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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杰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青岛全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黄杰。被执行人青岛全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张黄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671029-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杰与被执行人青岛全能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12)黄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杰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