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裕兴与被执行人周国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301-1号申请执���人:赵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欠款5600元,利息145.48元(以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12日起算至2013年9月26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5.36元(以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9月27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5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5905.84元。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5905.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