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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际燕诉成光满、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际燕,成光满,黄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陈际燕,男,汉族。被告成光满,男,汉族。被告黄春花,女,汉族。原告陈际燕与被告成光满、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际燕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际燕以本案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际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陈际燕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袁仲维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