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际燕诉成光满、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际燕,成光满,黄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陈际燕,男,汉族。被告成光满,男,汉族。被告黄春花,女,汉族。原告陈际燕与被告成光满、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际燕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际燕以本案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际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陈际燕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袁仲维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