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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财诉珲春京龙湾野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杨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财,珲春京龙湾野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杨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孙财,男,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京龙湾野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占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成,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与被告京龙湾野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杨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 杰人民陪审员  金光善人民陪审员  崔元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