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刑二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二初字第038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张家港市世旺豆制品厂李某夫妇住处,用插片开锁入内,窃得威盾斯保险柜1只,内有人民币7261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及银行卡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5758.85元,共计盗窃数额人民币13019.8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胡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自首,被害人经济已全部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