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盛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盛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