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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荔浦县支行,卿伟,邓海清,覃德日,何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卿伟,被执行人邓海清,被执行人覃德日,被执行人何覃,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卿伟、邓海清、覃德日、何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卿伟、邓海清、覃德日、何覃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