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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如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如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联社职工。被告:孙如彬,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如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