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毛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永涛,南郑县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毛某某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处,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毛某某交纳。审判长 :黄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