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6月12日被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2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某从福建省泉州站搭乘一辆从福建省连江县开往深圳市罗湖侨社的车牌号为粤B×××××的大巴。次日凌晨1时至5时期间,被告人吴某趁车上21号座位上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旁褐色手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港币1000元盗走。凌晨5时许,大巴车司机黄某怀疑被告人吴某有盗窃嫌疑,便与共同驾驶该大巴车的司机李某某商量后,将车开到罗湖口岸派出所报警。在大巴车驶入派出所后,被告人吴某借机将所盗现金塞到大巴车厕所顶上一粉色被子下面,被司机李某某察觉,民警上车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赃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供述,2013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其在福建泉州东站上车到深圳找朋友玩,上车后就在座位上玩手机。期间上了几次厕所。第二天早上车开到派出所后其又上了一次厕所,民警上车之后就回到了座位上。其称在车上没有盗窃。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陈述,2013年5月14日17时20分许,其从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上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开往深圳罗湖侨社的���巴车,上车后其觉得原来的14号位靠近厕所影响休息,就换到了21号位。开车后没多久就睡着了,直到车子停在派出所门前。其听到车上的司机让检查是否被盗了财物,其查看后才发现包内的3200元人民币现金及1000元港币现金不见了,后听见司机说在车上厕所顶上找到了现金。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系大巴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4日16时45分许,其和另一名司机黄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B×××××的大巴车从福建连江开往深圳罗湖侨社客运站。当天19时50分许车子开到泉州站,只有一名乘客即吴某上车。21时许其换班去休息,15日凌晨3时许又换回开车,此时乘客都睡着了,其通过车厢内的后视镜看到吴某经常在车厢内走动,觉得可疑便多加留意。15日凌晨5时许,黄某与其说吴某可疑,二人商量报了警,5时15分许���子开到了罗湖口岸派出所后黄某下车找警察,此时吴某问其为何将车子开到派出所。后警察到了车上,其看到吴某往车厢后面走,神色紧张,并朝厕所顶上的被子下面塞东西,于是其让乘客检查是否丢失财物。之后其在厕所顶上的被子下面找到了一叠现金。2、证人黄某(系大巴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4日16时45分许,其和另一名司机李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B×××××的大巴车从福建连江开往深圳罗湖侨社客运站。约19时50分许,车子开到泉州站时吴某上了车,因该线路经常有乘客被盗财物,其当时觉得吴某可疑就比较留意他,其换班休息时就故意坐在吴某后面的位置上。5月15日凌晨01时许,其看到吴某在车上经常走动后又返回自己的座位,约2时许吴某再次返回座位,其隐约看到他在座位上数钱,一直到5时许吴某还在车上走动。期间也有别的乘客上厕所,但时间都很短,而且没有经过21号位,只有吴某故意绕到21号位并停留过。于是其到车子前端报警,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联系其将车子开到罗湖口岸派出所,车子开到派出所后,其一人下车去报警。3、证人陈某(系罗湖口岸派出所实习警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5时15分许,其正跟着民警在前台值班,司机黄某报称在其大巴车上发现一名盗窃嫌疑人,其跟着黄某走到大巴车下,黄某指着吴某,说怀疑他是小偷。其顺着手指的方向看去,刚好看到吴某站在车头。吴某看到其后,神情有些紧张的往车子后部走。其跟着上车,上车后发现吴某坐在厕所旁的位置上很紧张的望着其。此时司机问车上的乘客有无丢失物品,其中一名女乘客检查后发现被盗了现金。接着其下车找值班民警一起上到车上,一名司机说刚在厕所顶部被子下面找到一个黑色袋子,袋子内正是女乘客被盗的现金。四、物证缴获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港币1000元的照片。五、书证扣押/发还清单、被盗钱包照片、接警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判决书。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犯罪,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否认控罪,辩称其没��在大巴车上实施盗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查获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港币10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辩称未实施盗窃,但有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黄某及陈某的证言、缴获的赃款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在长途车上被抓获,赃款全部被缴获并返还被害人,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盗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又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耿哲娇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人民陪审员 李瑞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