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XX。被告邓XX。原告吴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邓AA。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而产生矛盾,且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并有赌博的恶习。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儿子邓AA。被告邓XX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XX与被告邓XX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6月14日到高要市白土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邓AA。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继而产生矛盾,且原告陈述被告有赌博恶习,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双方缺少交流和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一直至今,原告方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邓AA。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计生证明等材料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只是因家庭琐事、经济及原告认为被告有赌球恶习等问题所产生,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原告消除离意,夫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多为子女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XX与被告邓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仁贵审 判 员 林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伟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书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