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红霞与刘俊伟、范银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霞,刘俊伟,范银录,濮阳县相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25-4号原告:冯红霞,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刘俊伟,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滑县。被告:范银录,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相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龙碑南侧80米。被告:马海军,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原告冯红霞诉被告刘俊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刘俊伟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子岸乡大陈村路口时,与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的马海军驾驶的豫J-×××××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乘坐人冯红霞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至今未出院。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俊伟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海军负次要责任。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豫J-×××××号中型普通客车投有乘客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主要是为查封被告车辆,因原告未治疗终结,不能提交其医疗费损失的证据,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红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美玲审判员 高文英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社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