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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某、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焦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斌,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焦某某,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