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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感��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为了家庭孩子的利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二子(双胞胎)周某丙、周某丁,现年13岁。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五年之久,又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贴、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为民审 判 员  王桂涛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崔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