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宋某某,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务农。委托代理人毛元超,泸州市江阳区弥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务农。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期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元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月生育一子宋某已成年。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82年12月离家出走后去向不明,原告经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其下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7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月生育一子宋某已成年。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周某某于1982年12月离家出走后去向不明,原告经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其下落。原告为此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1、原告身份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2、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档案资料;3、村民委员会证明;4、对原村支书洪某的调查笔录;5、证人洪某(原村村支书)、曾某甲(村副主任)、曾某乙(原告亲戚)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不能互相关心对方,以致被告从1982年12月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30年多,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损伤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红艳审 判 员 伍 卫人民陪审员 黄丽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