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 原告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梅琦。 委托代理人阳洁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吕焕斌。 被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邵晓锋。 被告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 委托代理人袁慧敏,女。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洲。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洲。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以下简称“湖南卫视”)、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淘宝公司”)、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网络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合一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和千金公司的理由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节目系由湖南卫视对外播放,湖南卫视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且该三家公司分别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和长沙县,故本案应移送至该三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合一公司的理由是:合一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不能成立共同诉讼,应为多个独立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经本院初步审查,本案属于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纠纷。原告起诉称被告快乐淘宝公司组织制作了《越淘越开心》电视综艺节目,该节目通过被告湖南卫视的电视频道播出。原告发现在该节目于2013年5月19日播出的一期名为《做辣妈不做大妈》中,节目主持人将被告千金公司出品的“千金极胶胶原蛋白粉”与原告出品的“美诺诚品MiNOCN深海鱼胶原蛋白粉”进行不正当对比,大力宣传千金公司出品的胶原蛋白粉产品,同时几位主持人称原告产品系伪劣产品,大肆对原告产品进行不正当的负面评价。快乐淘宝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嗨淘网”宣传和销售千金公司的胶原蛋白粉产品,并在该网站及天猫商城“千金养生坊官方旗舰店”设置《做辣妈不做大妈》的节目视频链接,直接链接到由被告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用以宣传其产品。而被告全土豆网络公司主办的、全土豆文化公司经营的“土豆网”与“优酷网”合并后共用一个视频资料库,“优酷网”和“土豆网”均提供被控侵权视频播放服务。而且该两网站均系湖南卫视、嗨淘网的合作伙伴。原告认为快乐淘宝公司和湖南卫视作为《越淘越开心》之《做辣妈不做大妈》节目的制作者和发布者,不正当地评价原告产品品质,给原告的产品、商誉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该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上述两家公司制作和发布上述节目系接受千金公司的委托,故千金公司亦应承担责任。合一公司和全土豆网络公司、全土豆文化公司经营的“优酷网”和“土豆网”作为湖南卫视和快乐淘宝公司的合作伙伴,同样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故该三家公司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关网站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现原告以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之一的被告全土豆网络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为由起诉至本院,于法有据。至于本案各被告之间是否就被控行为存在意思联络而构成共同侵权,应经过本院的法庭审理后再行判断。综上,被告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合一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驳回被告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驳回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 朱 俊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