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甲、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多次使用姓名为“陆某某”的身份证在网吧上网,趁人不备,打开电脑机箱,窃取cpu和内存条。具体如下:1、2013年4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南湖区勤俭路404号天空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1根金士顿4g内存条、1个amd速龙cpu(共计价值人民币779元)。2、同年4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南湖区少年路某星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2个cpu。3、同年4月2日傍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号的香榭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1根金士顿2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172元)。4、同年4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杭州市××乔司镇××村的绿都网吧(顶尚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2个cpu。5、同年4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恋依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1个cpu。6、同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九盛巷10幢瑞华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金士顿4g内存条、2个英特尔i3cpu(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元)。7、同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号聚安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4根内存条。8、同年4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某某飞马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金邦4g内存条、2个英特尔i3cpu(价值人民币1079元)。9、同年4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某某天雨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10、同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百官街道恒利藕纺路中天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2个cpu。11、同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浙江省××市××家门街道西大街189号惊涛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2根内存条、2个cpu。12、同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至本市海曙区迎春街55弄15号英煌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3根金士顿4g内存条、3个英特尔i3cpu(共计价值人民币2323元)。13、同年5月28日傍晚,被告人黄某至本市××××号海乐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4根金士顿4g内存条、4个英特尔i3cpu(共计价值人民币2569元)。14、同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本市××公园路××号超时空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3根金士顿4g内存条、3个英特尔i3cpu(共计价值人民币2280元)。15、同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至本市海曙区体育场路新干线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3根金士顿4g内存条、3个英特尔i5cpu(共计价值人民币3837元)。16、同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至江苏省××南长区迎龙桥南72号金典网吧,使用上述手法,窃得3根金士顿8g内存条、3个英特尔i3cpu(共计价值人民币315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薛某、邱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靳某某、陈某、许某某、张乙、章某某、葛某某、李某某、鲁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张丙、金甲、沈佶琛、金乙等人的陈述、清点笔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4把、老虎钳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