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系山东万杰医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辩护人贾澜涛、周晓红,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宣立、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及其辩护人贾澜涛、周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晚,被告人王辉留宿在淄博市张店区和平小区44-2-501室其同学滕伟强的租住处。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辉进入与滕伟强合租的刘某的房间将刘某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店公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电子数据照片、鉴定文书、辩论笔录、门诊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王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玉梅审判员 刘世龙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