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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黄海斌、廖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黄海斌,廖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法定代表人王艺民,行长。被执行人黄海斌。被执行人廖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海斌、廖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黄海斌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6号2栋1-11-1、2号房屋,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9846.65元,扣缴执行费1311元,支付评估费377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