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商初字第006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易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王明云,周勇,钱执本,孙义攀,王金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王明云,周勇,钱执本,孙义攀,王金英,周萍,楼松林,楼惠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0670-2号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菁,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被告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被告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童乃金,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被告周梅,女,汉族,1980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被告王明云,女,汉族,1942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被告周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被告钱执本,男,汉族,1968年2月5日生,住安徽省。被告孙义攀,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被告王金英,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被告周萍,女,汉族,1978年6月7日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楼松林,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楼惠仙,女,汉族,1953年5月14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王明云、周勇、钱执本、孙义攀、王金英、周萍、楼松林、楼惠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王明云、周勇、钱执本、孙义攀、王金英、周萍、楼松林、楼惠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