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立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德民与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德民,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王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宽民初字第00665号(2013)宽民立管字第24号原告姜德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郭志祥,清算组组长。第三人王收,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民与被告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2年4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沈民四破(预)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被告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春 阳审 判 员 韩 廷 利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