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徐福仁与李利兵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仁,李利兵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份数:6份拟稿人:拟稿单位:泽国法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徐福仁。被告:李利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仁与李利兵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利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福仁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