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昌民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0号罪犯陈昌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南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民犯合同诈骗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昌民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陈昌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昌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昌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