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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林素萍与尹正高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萍,尹正高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林素萍,女,1972年9月出生。被告尹正高,男,1968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素萍与被告尹正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素萍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素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