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辖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赵德平与高淳县汉唐龙城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淳县汉唐龙城酒店有限公司,赵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淳县汉唐龙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龙敦水库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刘厚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平。上诉人高淳县汉唐龙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龙城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商辖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汉唐龙城酒店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龙敦水库管理所内,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被告提出已于2011年8月5日经协议进行转让,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后的实体不承担协议签署之前的任何债务的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本案原告没有约束力,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汉唐龙城酒店提出本案应由公司实际经营者及控制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汉店龙城酒店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裁定驳回汉唐龙城酒店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汉唐龙城酒店的上诉意见为:1、上诉人已于2011年8月5日经协议进行转让,根据转让协议,转让后的实体不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的任何债务;2、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股东调整,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正在进行中,公司注册地现处于不确定状态;3、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及控制人均在南京市建邺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汉唐龙城酒店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龙敦水库管理所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转让后的实体不承担转让之前的债务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与案件管辖无涉,上诉人实际经营者及控制人的住所地亦不是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综上,对上诉人汉唐龙城酒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